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02号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杜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兴海,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守玉,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陈建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东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雷。
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守玉、芜湖东瑞传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