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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与金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65号
案件名称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与金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金炉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莫耀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昳,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晓东,系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金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施成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60元,由原告常州新苑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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