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住所地桃源县。
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建春商行,住所地桃源县。
经营者赵建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桃源县漳江镇建春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