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宝岛眼镜火车站店,经营者于样发,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经营地址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上官翰清、黄晓霞,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审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宝岛眼镜火车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宝岛眼镜火车站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