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169-2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美菱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仁。
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菱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