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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56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邢小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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