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永晓,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胡永晓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锐洪撤诉处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永晓,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胡永晓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锐洪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