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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锐洪与胡永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20号
案件名称岑锐洪与胡永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岑锐洪,胡永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岑锐洪,经商。

委托代理人:许贞朋、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永晓,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胡永晓关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锐洪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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