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图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姚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贤笑岩、韦思达,均系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东嘉福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陈鸣鹏,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上诉人中山市图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喜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东嘉福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东嘉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图邦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理应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双喜公司,原审被告东嘉福百货店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5号】第三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原审法院系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550000元,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图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