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88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项银虾,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为浙江省乐清市。
个体工商户昆明市五华区喜乐多副食商店业主。
本院受理的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项银虾的(2014)昆民执字第881号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知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知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