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彭海翔,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区兴隆十一路1号(A7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粟雄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翔诉被告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翔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彭海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