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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8号
案件名称308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8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葑门外草鞋湾4号底楼。

经营者李新孙,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以下简称德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如红、被告德文眼镜店经营者李新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诉称,其系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太阳镜等。

涉案商标经过雅瑞公司长期经营宣传深得社会认可,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201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德文眼镜店在经贵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9号案件处理后仍有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太阳镜的行为,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德文眼镜店:1、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在《姑苏晚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赔偿雅瑞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雅瑞公司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材料,证明雅瑞公司享有“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2、第3192360号“BoLon”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材料,证明雅瑞公司享有“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

3、浙江卫视广告播出证明;

4、湖南卫视广告播出证明;

5、(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决定书;

证据3-5证明雅瑞公司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6、(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823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证明德文眼镜店侵权事实;

7、(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德文眼镜店因实施侵权行为已被雅瑞公司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

8、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德文眼镜店辩称,我方与雅瑞公司就涉案商标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过诉讼,前一个案件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撤诉裁定,我方本以为把剩下来的几个商品卖掉也就没事了,没想到雅瑞公司这么快又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德文眼镜店未有证据提交。

德文眼镜店对雅瑞公司的证据未发表意见。

根据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并经法院审核,雅瑞公司的证据均为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192360号“BoLon”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雅瑞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5年8月10日,涉案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决定书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31日,申请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人杨长元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5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李某1、李某2申请人代理人杨长元来到苏州市××邪路××号的“丹阳眼镜工厂店”(该店悬挂营业执照名称为沧浪区葑门外草鞋湾德文眼镜店)购买太阳镜一副,付款160元,并对店铺外围进行了拍照。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此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82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经庭审比对,公证购买实物太阳镜眼镜架部位标注有“BoLon”标识,与涉案商标一致。

另查明,雅瑞公司曾于2015年6月9日就德文眼镜店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向本院起诉,经本院调解后,雅瑞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涉案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德文眼镜店未经雅瑞公司允许即销售标注有“BoLon”标识的太阳镜,其行为侵害了雅瑞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查,雅瑞公司与德文眼镜店在本院之前确有涉案商标侵权之诉,该案经本院调解后以双方达成和解而撤诉结案,德文眼镜店对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应为明知,现德文眼镜店未及时停止销售行为,依法应判定构成侵权。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在雅瑞公司未就其侵权受损或德文眼镜店侵权获利具体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德文眼镜店在达成和解后短时期内未及时停止销售行为的侵权情节以及雅瑞公司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至于雅瑞公司还主张德文眼镜店应在《姑苏晚报》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文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业权的商品;

二、被告德文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瑞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雅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德文眼镜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管    祖    彦 审判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张小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佳    琪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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