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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1028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区环涛玩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2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市中区环涛玩具超市,经营者朱小环,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市中区环涛玩具超市(以下简称环涛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是国内规模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核桃饮品企业。

2013年1月23日,原告获得名称为“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专利号:ZL201230393601.5)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1230393601.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所诉被告环涛超市,其字号名称与本案中实际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字号“启润超市”并不一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存在联系。

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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