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徐根武,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杜海江,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管普法,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系中山市古镇卡兰帝洛灯饰厂、中山市古镇卡兰帝洛灯饰门市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根武诉被告管普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49××××.3)一案中,原告徐根武于2014年1月3日以其与管普法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根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根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徐根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