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长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桂花。
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