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常知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谟雨),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泉门坡村4号。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4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吉庆芳,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屠江南,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屠江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陈某(已判刑)的介绍下,到陈某租赁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北港村委钟家塘168号的仓库从事假冒狗粮产品活动。
期间,由陈某购进大量假冒“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等品牌狗粮的包装袋和“艾某”牌等其他品牌的狗粮,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等人将购得的“艾某”牌等其他品牌的狗粮拆封后灌装到假冒的“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等品牌狗粮的包装袋内,重新封装后在淘宝网上销售。
2012年10月23日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甲使用计算机经由“huangmochun”、“时代的故事”、“时代都市公馆”、“时代公馆”、“外滩宠物批发专柜”五个网络店铺共计销售印有“冠能”、“ROYALCANIN”、“EUKANUBA”商标的狗粮人民币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陈某、郑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
2、关于量刑方面,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一,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彻底的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第二,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
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不属于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SOCIETEDESPRODUITSNESTLES.A.(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系第3519642号注册商标“冠能”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动物食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
雀巢公司于2008年6月16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成迅达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任何侵犯和损害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授权智成迅达公司代表其出具鉴定文件。
该授权委托书还载明,智成迅达公司需要事先得到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明确书面批准方可使用本授权委托书。
2008年7月16日,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书面批准智成迅达公司使用前述雀巢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ROYALCANINS.A.S.(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公司)系第1084867号注册商标“ROYALCANIN”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包括动物饲料,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日。
皇家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鼎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就侵犯皇家公司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办理如下事宜,其中包括代为鉴定假冒产品和出具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证明以及代理刑事诉讼所有程序中的一切相关事务等。
THEIAMSCOMPANY(爱默思公司)系第665252号注册商标“EUKANUBA”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动物食品,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3日(本案中又经续展至2023年11月13日)。
爱默思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和(或)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宝洁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所有包括“EUKANUBA”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保护法律事务,包括就爱默思公司的产品真假进行鉴定及提供报告等。
2012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与陈某租赁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北港村委钟家塘168号的仓库,利用由陈某购买的假冒“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等品牌狗粮的包装袋、将价格相对低廉的“艾某”牌等其他品牌的狗粮拆封后灌装入上述“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等品牌狗粮的包装袋并重新封装后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
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陈某租住的常州市钟楼区华林家园34幢乙单元1502室使用计算机经由“huangmochun”、“时代的故事”、“时代都市公馆”、“时代公馆”、“外滩宠物批发专柜”五家网店共计销售印有“冠能”、“ROYALCANIN”、“EUKANUBA”商标的狗粮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冠能”1.5kg装规格的最低售价为40元每袋、15kg装规格的最低售价为270元每袋,“ROYALCANIN”15kg装规格的最低售价为175元每袋,“EUKANUBA”3kg装规格的最低售价为78元每袋、15kg装规格的最低售价为346元每袋。
被告人黄某甲使用上述“冠能”、“ROYALCANIN”、“EUKANUBA”商标并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租赁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北港村委钟家塘168号的仓库内查扣已经制造完成的“冠能”狗粮1.5kg装规格147袋、15kg装规格123袋,“ROYALCANIN”狗粮15kg装规格71袋,“EUKANUBA”狗粮3kg装规格42袋;
“艾某”狗粮20kg装规格100袋、10kg装规格106袋;
“冠能”狗粮包装袋226只、“ROYALCANIN”15kg装包装袋42只、“EUKANUBA”3kg装包装袋548只;
“ROYALCANIN”防伪标识2700张以及电子秤2部、封口机2部。
经智成迅达公司、捷鼎公司、宝洁公司分别鉴定,查扣的上述“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狗粮分别为假冒雀巢公司、皇家公司、爱默思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第3519642号、第1084867号、第665252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涉案“冠能”、“ROYALCANIN”、“EUKANUB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以及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与注册有效期等事实。
2、书证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雀巢公司、皇家公司以及爱默思公司分别委托智成迅达公司、捷鼎公司、宝洁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处理他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出具鉴定文件等。
3、书证智成迅达公司、捷鼎公司、宝洁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声明及价格证明,证明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于2012年11月27日查获的标有“冠能”、“ROYALCANIN”、“EUKANUBA”商标的狗粮均属于假冒权利人商标的产品。
4、公安机关调取的“huangmochun”、“时代的故事”、“时代都市公馆”、“时代公馆”、“外滩宠物批发专柜”五家网店的交易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黄某甲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1月27日期间销售假冒狗粮的数额。
5、书证相关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应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1月27日在华林家园34幢乙单元1502室查扣IBM计算机主机一部、方正计算机主机一部、戴尔Inspiron5520计算机二部(服务编号分别为21B9GV1、JPF9GV1)、戴尔InspironN5110计算机二部(服务编号分别为FJQTNR1、9JJQKP1);
公安机关同日在北港街道北港村委钟家塘168号高尔登厂区内一仓库查扣“冠能”狗粮1.5kg装规格147袋、15kg装规格123袋、“ROYALCANIN”狗粮15kg装规格71袋、“EUKANUBA”狗粮3kg装规格42袋;
“艾某”狗粮20kg装规格100袋、10kg装规格106袋;
“冠能”狗粮包装袋226只、“ROYALCANIN”狗粮15kg装包装袋42只、“EUKANUBA”狗粮3kg装包装袋548只;
“ROYALCANIN”防伪标识2700张、电子秤2部、封口机2部等物品。
6、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黄某甲与“宅女露露55”、“静静敲开你的门”的打款交易情况,证明黄某甲向为其网店刷信誉的广告公司的打款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黄某甲的淘宝账户“京沪宠物批发”的提现情况,证明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17日期间黄某甲从该账户提现93500元。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黄某甲与陈某、欧贻辉三人共同出资购进“艾某”牌狗粮,利用由陈某向“罗”姓男子购买的印有“冠能”、“ROYALCANIN”、“EUKANUBA”标识的狗粮包装袋及防伪标识,在租用的仓库内将价格低廉的“艾某”牌等其他品牌的狗粮装入前述包装袋,并在淘宝网上通过“huangmochun”、“时代的故事”、“时代都市公馆”、“时代公馆”、“外滩宠物批发专柜”五店铺予以销售,其知道涉案“冠能”、“ROYALCANIN”、“EUKANUBA”商标是注册商标,并认可公安机关根据淘宝网销售记录统计得出其共销售“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狗粮7万余元这一数额,其所销售的“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狗粮均系通过前述方式自行生产,并未获得授权。
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黄某乙是智成迅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明黄某乙至公安机关举报有人在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北港村委钟家塘168号的仓库内从事生产假冒“冠能”等商标狗粮的活动。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黄某甲的“外滩宠物批发专柜”网店购买了假冒狗粮。
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郑某为黄某甲网店销售狗粮做客服工作以及黄某甲的网店存在通过广告公司刷信誉的情况。
12、证人陈某的证言,其证言与黄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黄某甲与陈某、欧贻辉三人合伙并销售假冒狗粮的事实。
1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0月28日运送了200袋“艾某”牌狗粮给被告人黄某甲。
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汇通快递邹区站点的负责人,黄某甲在其站点发送狗粮。
15、证人周某的证言、租房协议及辨认笔录,证明黄某甲和陈某向其租用老312国道边的高尔登印染厂内15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仓库。
16、证人凌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及辨认笔录,证明陈某于2012年7月向其租用了华林家园34幢乙单元1502室房屋。
17、相关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情况。
18、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
另,海南省文昌市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被告人黄某甲实施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冠能”、“ROYALCANIN”、“EUKANUBA”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均包括动物食品或动物饲料,被告人黄某甲所制造的狗粮与动物食品或动物饲料当属同一种商品;
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共涉及三种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涉案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黄某甲的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