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158号。
负责人韩乐玲。
被告王正生,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王正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正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王正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