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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刘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41号
案件名称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刘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刘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4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为,男。

委托代理人高克伟,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丽,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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