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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5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亮,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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