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