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180号
案件名称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为杭,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2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陈为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伙同王×(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方仕通科技广场二层三十三号摊位内,销售明知是非法制造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

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林×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抓获,在其摊位当场起获”苹果”品牌手机110部。

经鉴定,上述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李×、程×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起获手机及账本照片,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北京荣达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在职证明复印件,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未遂,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林×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林×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犯罪未遂之情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苹果品牌手机一百一十部,予以没收;

账本一本,予以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