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
法定代表人:潘梅珍。
委托代理人:姬盛,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丘继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已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东莞中玉服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