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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骆永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嘉南知初字第116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骆永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骆永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南知初字第11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眭群。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

被告:骆永华。

委托代理人:金晨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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