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南知初字第11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眭群。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
被告:骆永华。
委托代理人:金晨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