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8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
负责人朱豹,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