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郑穗君,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少群,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系广州市天河区元岗翼平汽配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穗君诉被告郭少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穗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穗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