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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东刑初字104号
案件名称马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104号公诉机关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住河北省东光县。

2013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媛媛、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向其购买假冒统一集团今麦郎冰红茶注册商标标识标签,为赚取利润以2800元的价格在自己经营的某某塑料厂为他人加工今麦郎冰红茶注册商标标识标签7万个。

2013年4月15日早晨,被告人马某某将7万个假冒商标标识标签发往石家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系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并有证人王某某、米某甲、米某乙、柳某某、马某甲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马某某某某塑料厂现场图及照片、今麦郎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假冒产品鉴定书、东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办案经过、马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印制假冒统一集团今麦郎冰红茶注册商标标识标签7万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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