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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管锡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048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管锡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锡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048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管锡云,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吉湘汽配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锡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管锡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锡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一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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