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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乐市斯格米陶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11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乐市斯格米陶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乐市斯格米陶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1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市斯格米陶瓷城,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金地市场。

经营者:王斌。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斯格米陶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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