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7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康明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怀特青少年儿童购物中心1-007号,经营者苏凯旋。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康明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2021年6月9日开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