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刘小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
案件名称��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刘小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小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东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裕宁工业园维德路。

法定代表人:何文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林,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辉,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桥头奥尔文塑胶制品厂经营者。

原告东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小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查,本院立案庭于2014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通知书所列账户预交受理费5800元,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天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