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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71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思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桂军,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陈思义已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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