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019号罪犯王西彬,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西彬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西彬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