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6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腾远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唐河县油田基地黄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3P2BF13。
经营者:周龙,男,1969年5月2日出生,高山族。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腾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向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