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56号原告:朱建辉,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康美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琼,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三猫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伯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友宝,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辉、北京康美达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三猫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辉、北京康美达科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辉、北京康美达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辉、北京康美达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为3825元,由原告朱建辉、北京康美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