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0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东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怀济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东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