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7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资深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荣,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张世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本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