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1号原告程兵,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龚克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视界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兵与被告上海法视界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兵撤回对被告上海法视界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程兵负担。
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徐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