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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吾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吾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樊吾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梓乐,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达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吾先,系汕头市澄海区十美自选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吾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已与被告樊吾先达成和解为由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吾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40元,减半收取为345.7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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