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层12区205号。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长明、李宇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文军。
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