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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昌民初字第015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刘华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567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总经理。

被告刘华波,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刘华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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