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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振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顺法知刑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邓振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知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同年9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泽荣,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2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泽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4月份起,被告人邓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旧工业区沙浦村委会旁边经营美施加工厂。

2013年7月份,邓某某在未经利惠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为客户黄某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利惠公司多种注册商标的牛仔裤。

2013年7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美施加工厂,当场抓获邓某某,现场起获假冒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384条成品牛仔短裤、402条牛仔长裤、2326条半成品牛仔裤及15000个标识吊牌,合共价值人民币105248元。

经查,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产品上使用的“Levi’s”、“501”等多种商标与权利人利惠公司的第1485434号、第1489307号、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相同。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

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涉案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等;

厂房租赁合同;

授权委托书、涉案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等;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价格鉴定意见;

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是由于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

3.被告人为了生活才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

4.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对社会没有危险性。

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起,被告人邓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旧工业区沙浦村委会旁边经营“美施”服装加工厂,但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2013年7月,在未经利惠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某某为客户生产多种假冒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牛仔裤。

2013年7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联同市场安全监管部门对“美施”加工厂进行查处,现场起获假冒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384条成品牛仔短裤、402条牛仔长裤、2326条半成品牛仔裤及15000个标识吊牌,合共价值人民币105284元。

随后,公安民警将邓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另查明,第1485434号“”、第1489307号“”、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均为利惠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等,均在有效期内。

利惠公司授权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代理该司鉴定在中国境内发现的侵犯该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出具书面真伪鉴定结论。

经比对,现场查获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分别与权利人利惠公司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经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产品系侵犯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起获的涉案产品照片、厂房租赁合同、生产单的指认笔录;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邓某某、起获的涉案产品的辨认、指认笔录;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辨认笔录;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涉案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证人罗某某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

被害单位利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涉案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请求书、授权委托书、鉴定书;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价格鉴定意见;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3日上午,执法部门在美施加工厂起获假冒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384条成品牛仔短裤、402条牛仔长裤、2326条半成品牛仔裤及15000个标识吊牌,合共价值人民币105248元的数额认定问题。

经查,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是:384条成品牛仔短裤价值12576元、402条牛仔长裤价值15276元、2326条半成品牛仔裤价值74432元、15000个标识吊牌价值3000元,合共价值人民币105284元。

故本院确认执法部门在现场起获物品的金额为人民币105284元,公诉机关指控现场起获物品的金额有误,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扣押的假冒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成品及半成品、标识等应予没收、销毁。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假冒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牛仔短裤384条、牛仔长裤402条、半成品牛仔裤2326条及吊牌15000个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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