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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海民初字第4326号
案件名称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肇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22层02室。

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大厦2009室。

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男。

本院受理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夏时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玛希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520043837.0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该《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截止2013年12月25日,该专利权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

后本院向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核实上述情况,原告连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故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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