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096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岚诺饰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7号国贸大厦省会大学生创业孵化园7层C17房间,经营者吕燕如。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岚诺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