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宣东。
委托代理人:刘晓春。
委托代理人:魏继昆。
被告: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林聪。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47元,减半收取11723.5元,由原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