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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锋与深圳斯巴达光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843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42号
案件名称王定锋与深圳斯巴达光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843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定锋,深圳斯巴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定锋,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斯巴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龙岗段292号银龙工业城A区A5栋厂房4楼,组织机构代码58561566-7。

法定代表人吴义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锋诉被告深圳斯巴达光电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70134.2)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定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定锋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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