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泉,临淄区辛店泉发五金综合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仁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
上诉人王林泉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林泉以其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林泉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林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王林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