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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1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胡志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云,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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