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NBAProperties,Inc.)。
法定代表人AyalaDeutsch,职务助理秘书、高级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顾问。
被告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从壮,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及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3170元,由原告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