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孙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孙林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孙林江,佛山市顺德区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宠军。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林江。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英路1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余志。

委托代理人李思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星,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孙林江、佛山市顺德区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