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宠军。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林江。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英路1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余志。
委托代理人李思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星,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孙林江、佛山市顺德区天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