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朱少琦。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金田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琦与被告宜兴市金田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朱少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少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少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少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