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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刑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英、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清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租用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张某某位于商河县城区长青路中段路北的民房,购进封口机、电子称等生产设备及散装洗衣粉、蛋白酶等生产原料,又通过网络查询,电话联系从河北省石家庄市纪某处购买假冒“汰渍”、“碧浪”、“奇强”、“立白”、“雕牌”、“超能”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后未经以上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汰渍”“碧浪”“奇强”“立白”“雕牌”“超能”等多种注册商标品牌的洗衣粉,并利用互联网网站、货运物流进行销售,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429元。

2013年9月13日,商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18日,商河县公安局依法追缴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商河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现场照片,作案现场草图,作业本记录复印件,网页宣传和销售资料复印件,注册商标信息及复印件,货运货物委托受理凭证、发货报表,邮政储蓄账号、农行借记卡查询明细,非法所得交款通知书及缴款书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非法所得已被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商河县公安局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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